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结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依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材料按照下列类别归档,每一类别按照归档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案源材料、立案审批表;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及送达回证; (三)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五)听证笔录; (六)书面复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集体讨论记录; (七)执行情况记录、财物处理单据; (八)其他有关材料。 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和下级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评查。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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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