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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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