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第三十九条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