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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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