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送达与执行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一)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执行; (二)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本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