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和流程,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并向当事人出示证据; (三)当事人进行申辩,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四)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分别进行总结陈述。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全面、准确记录调查人员和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证据和质证等情况。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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