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应当在十五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依法终结执行的; (三)因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或者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时效等情形,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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