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三十条

案件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情形消失,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恢复调查程序。中止调查的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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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