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九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