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发现确需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依法办理。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等遗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没有实际影响等情形的,应当予以补正。 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等情形,应当予以更正。 执法机关作出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制作补正或者更正文书。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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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