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