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对案件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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