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