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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