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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