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修改差错、补充遗漏后,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