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三)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