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四条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所属执法机关备案。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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