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 制定机关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二节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