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条

执法机关作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已推送至其他行政机关或者有关信用信息平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制定机关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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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