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均应当适用针对资产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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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