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六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四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外国银行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