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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