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披露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政策; (三)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 (四)主要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及简要分析; (五)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六)压力测试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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