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流动性风险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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