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程序、内部风险管理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测试情况等。 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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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