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措施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按月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的除外。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管理模式和流动性风险特点,确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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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