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九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指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 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低监管标准为不低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