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