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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