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