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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