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