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同业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优化同业资产结构和配置。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