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融资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 商业银行的融资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融资需求和来源; (二)加强负债品种、期限、交易对手、币种、融资抵(质)押品和融资市场等的集中度管理,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对于同业批发融资,应按总量和主要期限分别设定限额; (三)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主要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评估市场融资和资产变现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和价格等变动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商业银行融资能力的影响。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