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上升;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 (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加剧; (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 (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 (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 (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三)信用评级下调; (十四)股票价格下跌; (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