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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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