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第十二条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