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核机关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六)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 (七)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八)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