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境外机构、个人及外国驻华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