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 (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三)备用金不低于50万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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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