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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