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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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