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三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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