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备用金第三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自行解散、破产或许可证被注销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备用金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