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备用金第二十八条备用金及其利息归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