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二十八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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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