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备用金

第二十七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由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