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被注销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