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对审验不合格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许可证,并通报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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