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八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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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