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十八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