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第十七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