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向境外就业人员或者境外雇主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务费,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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