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经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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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