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