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管辖

第七条

查封、扣押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 海关需要异地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及时通知异地海关,异地海关应当予以配合。 两个以上海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构指定管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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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