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海关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海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