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海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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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